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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“决策失误追究制度”好!

1999-11-0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于祖尧

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在讲到“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”时,提出要建立“决策失误追究制度”。近20年来,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改革的文献不计其数,明确提出建立和实行“决策失误追究制度”,这是第一次!

所谓“决策失误追究制度”,就是由于错误决策导致经济、政治、社会、道义等诸方面不良后果,决策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、行政、道义责任,并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应得的处理。为了约束和规范决策者的行为,对错误决策的追究必须形成制度,制定相关的法规。

推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,是切中时弊、根治旧体制弊端的重大举措。旧的经济体制的弊端,主要不在于“产权不清晰”、“所有者缺位”,而在于产权结构扭曲,权利和责任不对称,拥有权力者享有利益,但对行使职权带来的不良后果并不承担责任,人民的血汗和稀缺资源因此遭到厄运。顺口溜“情况不明,决心大;本领不高,主意多;有权有势,胆子壮”,就是公众对旧体制中靠“拍脑袋”决策的深刻批评。在这种扭曲的产权结构下,不管因决策失误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,只要不触犯刑律,都会在“交一次学费”之类的堂而皇之借口下不了了之,而民众却必须吞食他们种下的苦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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